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
1、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,保障残疾人、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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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(五)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“环境保护”修改为“生态环境”。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、网信、交通运输、公安、教育、卫生健康、民政、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。
3、改造对象 具有庐山市户籍,持有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有改造需求和改造愿望,并有能力承担资助以外改造经费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。补助标准 每户按不低于3000元要求进行改造,改造验收合格后每户补贴3000元。
4、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,做到同步规划、同步施工、同步交付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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